从10月1日起,北京市的医疗机构制剂将实行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,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上调价格,但可进行下浮。
昨天,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《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》(试行),其中规定《中国医院制剂规范》和《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,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,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统一最高零售价格。同时,列入《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》的医疗机构制剂,也将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。该办法将试行一年。
办法规定,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,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,幅度不限,但不可上浮。规定之外的制剂,由医疗机构自行核定价格,属中药制剂的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,化学制剂的抄送北京药学会,由两家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。
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,不同剂型、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。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,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。